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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审理难题需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20-11-22 12:00:19 阅读: 来源:护肩厂家

□ 刘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较易处理,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难点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在连续多年持续借款的情况下,多次以借款本息结算单的方式确认借款人的欠款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借款本息认定趋于复杂。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高利息,但实际收取了高利息;有的民间借贷约定了的利息和违约金、费用等均超过了36%。为了收取高利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往往按合同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一起结算出具结算单,此后借贷双方又有多次借款、还款发生,这种情况使得对是否包含高息,包含多少高息,如何计算法律允许的复利认定困难。另外,高利贷的放贷人会将违反法律规定的高利息部分,由借款人出具数张时间不同的欠款条,在高利贷放贷人的证据证明力优于借款人的证据证明力时,从常理分析即使对欠款条存在怀疑时,也较难采纳借款人的抗辩主张。  二是以房抵债、以物抵债与以房担保的区别及法律适用成为难题。如何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以房抵债协议还是担保协议?以房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归抵押权人所有的《借款抵押协议》与双方签订的以抵押物为标的的《房屋买卖合同》结合,是否能够说明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意思表示?该以房抵债能否成立?《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在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不仅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抵押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债务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人债务的协议。实践中,以房担保还是以房抵债似乎很难区分。一种观点认为,以债务履行届满前或届满后区分,即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视为对原基础债权的一种担保协议;履行期限届后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视为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另一种观点认为,以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区分,即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债权人要求履行以房抵债协议的不予支持;如果已经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一方反悔,并要求认定该以房抵债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是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的界定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区别:一是借款目的不同,前者是用于放贷谋利,后者是用于生产生活;二是借款对象不同,前者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借款并以高利息做引诱,后者是向特定人借款并约定利息;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民间借贷中不能还款,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涉及众多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案件,比较容易审查认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是对于跨地区的非法集资犯罪则不容易审查,常常是以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后,一方当事人提供已经刑事立案的线索后,经与当地公安或检察机关核实才能确认涉嫌刑事犯罪,并按照规定驳回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四是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成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内容。以往民间借贷案件放贷人仅起诉借款人,而现在放贷人将夫妻双方共同列为被告进行诉讼成为趋势。一些借款人借款数额巨大,并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是用于公司经营、个人消费或非法活动如赌博等,因此审查借款的用途成为夫妻另一方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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