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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对夫妻债务的审理-【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20:27 阅读: 来源:护肩厂家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债,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夫妻双方同时告上法庭,而大量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完全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从借款中无任何收益的配偶却要为此承担责任,于情于法均有不公。

首先看看,欠债方之配偶被无辜陷入诉讼的主要情形。第一是“个人享受,两人买单”。夫或妻一方因赌博、奢侈消费等原因向他人借债,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在家务农或操持家务,对借债往往一无所知且几乎从未从借款中获益。一旦欠债方抵赖不还,“不知情”的配偶就往往和实际欠债方一道被推向被告席。第二是“感情恶化,恶意举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欲离婚一方与债权人恶意沟通、虚拟借债,让债权人起诉要求无辜配偶连带偿还赔偿款,进而达到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其次,来分析欠债方之配偶被无辜陷入诉讼的原因分析。根本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存在冲突。前者根据债务实质内容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后者则是根据债务的表现形式来确定。但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无任何约定情况下的债务,根据上述两个条文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第三来探寻,欠债方之配偶被无辜陷入诉讼的救济途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处理夫或妻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务纠纷中,免除了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形成原因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法官现实且符合法治原理的处理方式是:根据法律位阶的基本原理,援引《婚姻法》而非司法解释。

在确保债权实现的义务方面,欠债方配偶的能力大大不如债权人,要求欠债方配偶保障债权难度较大。相反地,债权人与欠债方配偶相比具有较强的保护债权实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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